(原标题: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东方日升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系由2024年11月29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作出决议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2024年11月30日在巨潮资讯网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2024年12月16日,公司董事会再次在巨潮资讯网上发布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于2024年12月17日按上述会议通知的时间、地点、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董事会工作人员当场对本次股东大会作记录,会议纪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员签名。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截至2024年12月12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部分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845人代表845名股东,代表股份297,499,165股,占公司在股权登记日总股份的26.0961%。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公告载明的以下议案,即《关于补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和《关于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并有效通过了上述议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