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一)保荐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保荐代表人:夏静波、田昕 (三)现场检查时间:2024年12月10日至2024年12月12日 (四)现场检查人员:夏静波、田昕、徐子萌 (五)现场检查内容: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独立性、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公司经营状况以及承诺履行情况 (六)现场检查手段:查看上市公司主要生产经营场所并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进行沟通访谈;查阅公司本持续督导期间召开的历次三会会议资料;查阅公司建立或更新的有关内控制度文件;查阅公司账簿和原始凭证以及商务合同等资料;核查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对外投资情况;查阅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台账、募集资金使用凭证等资料;查阅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检查公司及董监高所做承诺及履行情况。
二、对现场检查相关事项的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本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议事规则,在治理制度中明确了董监高的任职要求及职责,建立了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内部制度中明确了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并予以执行。 (二)信息披露情况:本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已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并予以执行。 (三)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公司具备完整、规范的经营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在资产、业务、人员、机构、财务等方面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完全分开,独立运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或其他资源等情况。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公司已经建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并能按制度规定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公司募集资金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占用、不存在违规委托理财等情形,也不存在未经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公司本年度募集资金使用不存在违反国家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重大对外投资情况:公司已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对外投资的决策权限和决策机制进行了规范,本持续督导期间内不存在违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及重大对外投资等情形。 (六)经营情况: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始终聚焦主业,围绕有机酮、有机酯和有机酸产业链布局,研发、生产和销售附加值高、下游市场空间大的特色精细化学产品,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有序开展。公司的经营模式、产品品种结构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经营情况较为稳定。 (七)保荐人认为应予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公司股东限售股限售承诺履行情况良好,大股东股份减持计划已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保荐代表人已经提请公司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积极参加相关培训,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人已督促提请上市公司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合理安排募集资金使用,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募集资金,有序推进募投项目的建设及实施。
四、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恒兴新材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等规定的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本次现场检查中,公司积极提供了所需文件资料,为保荐人现场检查工作给予了良好的配合。本次现场检查为保荐人独立进行,未安排其他中介机构配合工作。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通过现场检查,保荐人认为:公司能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规则》和中国证监会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公司有明确的三会议事规则,运作规范;能够按法律法规的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公司的有关信息;公司控股股东行为规范,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不存在违规存放或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公司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重大对外投资等方面不存在违法违规现象;公司经营模式和发展方向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经营情况较为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