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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海股份: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南通江海电容器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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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南通江海电容器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江海股份 法律意见书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南通江海电容器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于2024年12月16日14:3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丁继华先生主持。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7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259,292,864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30.71%。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313人,代表股份14,749,144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75%。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参与表决的股东共320人,代表股份数274,042,008股,占公司总股数的32.46%。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审议通过了《关于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272,523,808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45%;反对票为1,382,5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50%;弃权票为135,7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5%。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14,013,444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23%;1,382,5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0%;135,7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7%。

四、结论意见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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