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迈威生物: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迈威(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并新设立募集资金专户事项的核查意见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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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迈威(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并新设立募集资金专户事项的核查意见)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迈威(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募集资金专户的核查意见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迈威(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99,900,000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34.8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3,476,520,000.00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3,303,432,172.40元,其中超募资金金额为人民币 323,432,172.40元。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1. 年产1,000kg抗体产业化建设项目,投资总额142,275.28万元,拟投入募集资金58,000.00万元; 2. 抗体药物研发项目,投资总额152,343.22万元,拟投入募集资金152,343.22万元; 3. 抗体药物中试产业化项目1期,投资总额148,540.00万元,拟投入募集资金42,000.00万元; 4. 补充流动资金,投资总额78,000.00万元,拟投入募集资金78,000.00万元。

三、本次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具体情况 公司决定增加迈威生物为“抗体药物中试产业化项目 1期”的项目实施主体之一。新增后实施主体为泰康生物、迈威生物。

四、本次新增募集资金专户情况 公司董事会同意在本次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后,授权公司财务负责人处理后续相关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开设新增实施主体存放本项目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与保荐机构及新增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等事项。

五、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并新设立募集资金专户,是基于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实际需要,有利于募投项目顺利实施,符合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对募投项目的开展不存在新增风险及不确定性,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审议程序 2024年 12月 15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同意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募集资金专户。

七、专项意见说明 (一)监事会意见 全体监事认为: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并新设立募集资金专户的事项,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及经营管理需要,有利于加强募集资金管理效率,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上述事项的内容和审议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因此,监事会同意上述事项。

八、保荐机构专项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此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并新设立募集资金专户事项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及经营管理需要,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运转,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并新设立募集资金专户事项已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规规定。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并新设立募集资金专户事项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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