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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航股份: 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4年12月)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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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4年12月))

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1. 总则
  2. 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3. 第二条: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包括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4. 第三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5. 第四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书面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核查相关信息,如有违规行为应及时通知相关人员。

  6. 信息申报与披露

  7. 第五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特定时点或期间内向深交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的身份信息。
  8. 第六条: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保证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并同意深交所公布相关信息。
  9. 第七条:公司应按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反馈。
  10. 第八条: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条件的,公司应向深交所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11. 第九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深交所网站进行公告。
  12. 第十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深交所报告减持计划并披露。
  13. 第十一条: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14. 第十二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的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
  15. 第十三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履行相关报告和披露义务。

  16. 所持本公司股份可转让的一般原则和规定

  17. 第十四条: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申报的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18. 第十五条:每年第一个交易日,按25%计算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19. 第十六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申请解除限售。
  20. 第十七条: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21. 第十八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委托公司向深交所申报离任信息并办理股份加锁、解锁事宜。
  22. 第十九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相关限制性规定。

  23. 禁止行为

  24. 第二十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特定情形下不得转让。
  25. 第二十一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特定期间内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26. 第二十二条:公司章程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公司股票规定比本制度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件的,应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
  27. 第二十三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确保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28. 责任追究

  29. 第二十四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负责收回其所得收益。情节严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或交由相关部门处罚。
  30. 第二十五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行为严重触犯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公司将交由相关监管部门处罚。

  31. 附则

  32. 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加强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披露与监督。
  33. 第二十七条:深交所通过发出问询函、约见谈话等方式对公司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目的、资金来源等进行问询时,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及时、积极配合。
  34.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执行。
  35.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改。
  36. 第三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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