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4年修订))
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4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本行的组织和行为,充分发挥中国共产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关于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一级资本的指导意见》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本行系依照《公司法》、《商业银行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本行于 2016 年 7 月 20 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500,000,000 股,于 2016 年 8 月 1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行于 2018 年 8 月 21 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优先股 50,000,000 股,于 2018 年 12 月 1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本行注册名称: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贵阳银行 英文全称:BANK OF GUIYANG CO.,LTD. 英文简称:BANK OF GUIYANG
第五条 本行住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中天·会展城 B 区金融商务区东区 1-6 栋,邮政编码:550081。
第六条 本行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656,198,076 元。
第七条 本行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本行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本行全部资本分为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本行承担责任,本行以其全部资产对本行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本行的组织与行为、本行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本行、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本行董事、监事、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本行,本行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副行长、首席财务官、首席审计官、首席信息官、首席风险官、董事会秘书以及董事会确定的其他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根据《党章》和《公司法》相关规定,本行设立中国共产党组织,建立党的工作机构,按照不低于在岗职工人数 1%的比例配备专职党务工作人员,按照不低于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 1%的比例保障党组织的党建工作经费,支持其开展工作。本行党委在本行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
第十三条 本行可以依法向其它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法人机构投资,并以出资额或所认购的股份为限对所投资法人机构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本行可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在境内外设立、变更或撤销包括但不限于分行(分公司)、子银行(子公司)、代表处等机构,除子银行(子公司)外,上述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本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接受本行统一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