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航天晨光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航天晨光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公司于2024年11月22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发布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方式、会议时间、地点、内容和议程予以公告、通知。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12月13日14时00分在公司江宁科技园办公大楼二楼多媒体会议室召开,召开的时间、地点与公司公告一致。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文树梁先生主持。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0名,持有公司表决权股份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12月13日。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13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和下午13:00至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13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向公司提供的信息资料,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473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02,849,01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7.0288%。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列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有:(1)经本所律师合理验证,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0名,持有公司表决权股份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00%。(2)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向公司提供的信息资料,在网络投票时间内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473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02,849,013股。(3)经本所律师合理验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以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未提出新提案。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根据前述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202,672,4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29%;反对3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52%;弃权145,6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19%。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6,878,629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7.4967%;反对31,0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4393%;弃权145,612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0640%。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认为,航天晨光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