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施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施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接受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至纯科技”)的委托,就公司本次拟实施的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至纯科技系由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9月22日取得上海市工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310112000278119),整体变更时的股本总额为人民币9,000万元,股份总数为9,000万股。2016年12月9日,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3058号)核准,发行人向社会公开发行不超过5,200万股新股。2017年1月13日,发行人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股票简称为“至纯科技”,股票代码为“603690”。
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合法合规性 2024年10月31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以下简称“《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以及《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根据《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基本内容为:
三、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法定程序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为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已经履行了如下程序: 1. 2024年10月29日,公司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就拟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事宜充分征求了员工意见。 2. 2024年10月31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及其摘要。 3. 2024年10月31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决议。 4. 2024年10月31日,公司在规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了上述董事会决议、《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及监事会意见。 5. 公司已聘请本所律师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6.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尚需由2024年12月23日召开的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四、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信息披露 2024年10月31日,公司在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了董事会决议、《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监事会决议等。
五、其他说明的事项 1. 股东会回避表决安排的合法合规性: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并已履行相应的回避义务,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未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或存在一致行动安排。 2.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在公司融资时参与方式的合法合规性: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由管理委员会商议是否参与融资及资金的解决方案,并提交持有人会议审议。 3.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非一致行动关系认定的合法合规性:公司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已回避表决;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最高管理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全体持有人组成。管理委员会委员由公司董事会提名,经持有人会议设立管理委员会并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委员,持有人会议授权管理委员会作为管理方,负责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事宜。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至纯科技具备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符合《指导意见》及《自律监管指引》的相关规定;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除尚需股东会审议通过之外,已经按照《指导意见》及《自律监管指引》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至纯科技已就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随着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推进,至纯科技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股东会回避表决安排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