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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洋生物: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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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1.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2.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3. 会议通知于2024年11月23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发布,载明了会议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4. 会议于2024年12月12日下午14:00在浙江省杭州市建德市大洋镇朝阳路22号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6.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3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5,941,49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0.8827%。
  7.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25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5,751,65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0.6567%。
  8.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28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89,84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2260%。
  9. 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39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611,38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1088%。
  10. 出席及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11.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12. 审议《关于选举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3. 审议《关于选举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14. 审议《关于选举第六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15.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16. 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17. 各议案均通过累积投票方式表决,所有议案均获得通过。

  18. 结论意见

  19.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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