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东方华银:关于罗曼股份2024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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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罗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罗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罗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4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罗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2024年 11月 26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 2024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4年 12月 12日下午 3:00召开 2024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司已于 2024年 11月 27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等相关决议的公告、通知刊载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媒体上告知全体股东,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公司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2024年 12月 12日 15点 00分,召开地点:上海市杨浦区杨树浦路 1198号山金金融广场 B座,网络投票起止时间:2024年 12月 12日至 2024年 12月 12日,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大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投票时间和方式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主要包括:公司的部分股东及股东的授权代表、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提供的现场会议表决文件及网络投票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合计 164人,代表股份 49,463,81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1231%。
以上股东均为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结合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49,344,8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9.7594%; 反对 10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2066%; 弃权 1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34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 6,067,4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8.0764%; 反对 10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1.6519%; 弃权 1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2717%。
上述议案为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无特别决议的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不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计票和监票。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股东提出临时议案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4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之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均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