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2024年前三季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5117 证券简称:德业股份 公告编号:2024-089
宁波德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前三季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 1.2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12/17 - 2024/12/18 2024/12/18 - 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4年 11月 14日的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4年前三季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645,276,269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1.2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774,331,522.8元。
三、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12/17 - 2024/12/18 2024/12/18
四、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艾思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张和君、宁波梅山保税港区亨丽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陆亚珠、宁波德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有关规定,持股期限在 1个月以内(含 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率为 20%;持股期限在 1个月以上至 1年(含 1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率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年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按照该通知规定,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个人持股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上市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1.2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应于次月五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其取得的股息红利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合计人民币 1.08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合计人民币 1.08元。如 QFII 股东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4)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沪股通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公司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相关规定,由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1.08元。对于沪股通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固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税率低于 10%的,企业或个人可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及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有关规定自行缴纳,公司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合计人民币 1.2元(含税)。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权益分派方案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投资部 联系电话:0574-86122097
特此公告。 宁波德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 12月 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