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北京博星证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关于上海汇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北京博星证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关于上海汇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本次权益变动系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对上市公司内在价值的认可,看好上市公司未来发展前景,拟通过本次权益变动取得上市公司的控制权。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依托上市公司的上市平台,优化上市公司管理及资源配置,提升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为全体股东带来良好回报。
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上海德珩嘉岳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上海芯德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未拥有权益。2024年12月6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绿都地产、西藏德锦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德珩嘉岳受让绿都地产持有的西藏德锦99%的股权,芯德锦受让绿都地产持有的西藏德锦1%的股权。股权转让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西藏德锦100%股权,并通过西藏德锦间接取得汇通能源55,307,275股股份,占汇通能源总股本比例为26.81%。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12个月对上市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也不存在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的聘用计划作出重大变动的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调整的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具体计划。
为保证上市公司的独立性,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了《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为避免与上市公司形成同业竞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为减少与规范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了《关于减少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主体资格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就本次权益变动按照《收购管理办法》《格式准则第15号》《格式准则第16号》等相关规定编制了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经本财务顾问核查与验证,该报告书所述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