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2023年7月1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2023年8月7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相关议案。2023年8月2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2024年6月24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四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数量及价格的议案》和《关于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2024年12月7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根据《激励计划》,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 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 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 满足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以2022年净利润为基数,2023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60%。 4. 满足激励对象个人层面业绩考核要求:激励对象个人考核评价结果分为“A”、“B+”、“B”三个等级,对应的解除限售比例分别为1.0、1.0、0.9。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已经届满,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激励计划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共1,206名,其中57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31名激励对象本期个人绩效考核评价结果为“B”,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为90%,其余1,118名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评价结果均为“A”或“B+”,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均为100%,上述1,149名激励对象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为434,294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解除限售符合法律、法规、《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