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鲁北化工舆情管理制度)
山东鲁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一)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者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三)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或可能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的信息。 第三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工作职责 第四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五条 公司成立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舆情工作小组的主要工作职责包括:(一)决定启动和终止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二)拟定并督促落实舆情处理方案;(三)协调、组织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对外信息发布和媒体对接工作;(四)负责做好舆情处理过程中与各级监管机构的沟通和汇报工作;(五)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舆情信息采集设在公司证券部,负责对媒体信息的管理,密切监控重要舆情动态,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 证券部在舆情管理方面的主要工作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一)组织实施舆情监测和采集;(二)分析研判舆情风险;(三)根据董事会秘书或舆情工作小组的处置决策和要求,协调相关方开展舆情应对工作;(四)跟踪舆情处置进展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舆情工作组汇报,管理舆情信息工作档案。 第九条 舆情信息采集范围应涵盖公司及子公司官网、微信公众号、上证E互动、股吧及其他相关网络媒体等各类型信息载体。 第十条 公司相关部门及分、子公司应积极配合证券部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等工作,及时向证券部通报日常经营、例规检查等过程中发现的相关舆情,并根据需要配合落实舆情处置过程中的相关职责。公司相关部门及分、子公司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一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二)协调回应、真诚沟通;(三)主动承担、系统动作;(四)公平公正、客观中立。 第十二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一)公司相关部门及各分、子公司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应立即将有关情况汇总整理并报送至证券部,证券部专职人员对本部门监测到的以及各配合部门上报的舆情信息进行核实和初步研判后,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汇报;(二)董事会秘书在知悉相关的情况后,联合相关部门及中介机构系统评估舆情信息的影响和风险。对于一般舆情,董事会秘书联合相关部门拟定应对措施,并督促实施;涉及重大舆情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舆情工作小组报告,由舆情工作小组对处置方案作出统一决策和部署,并视舆情影响严重程度向相关证券监管机构报告。 第十三条 一般舆情的处理措施:一般舆情由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协同公司其他相关部门灵活处置。 第十四条 重大舆情的处理措施: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小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小组会议,就重大舆情的应对作出决策和部署。舆情工作小组可根据情况采取以下舆情应对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根据需要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事态进一步发酵;(二)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三)根据需要通过官网等公开渠道进行澄清;(四)对编造、伪造、发布、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和信息平台,必要时可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制止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五)加强危机恢复管理。
第四章 保密义务及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处罚、撤职、开除等处,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七条 相关外部机构或个人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订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