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公司收到上海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4383号)。主要内容包括:
- 公司2016年、2018年年度报告中高管报酬披露不实,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 2023年4月,公司在未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情况下,擅自以公司名义向2022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发送《解除相关业务约定书的通知》,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 2023年8月31日,公司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对2011年度至2021年度及2022年度各季度相关财务报表进行了追溯调整,更正金额及比例较大,反映出公司存在会计核算不规范、信息披露不真实的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上海证监局决定对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警示函》中的相关事项,并进行了认真研究,将进一步增强规范运作意识,持续加强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强化内部控制及信息披露管理,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本次收到警示函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产生重大影响。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的公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