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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翔腾达: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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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金杜律师事务所接受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24年12月3日召开的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主要表决结果如下: 1. 《关于选举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 选举刘付亮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同意1,521,958,06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395%; - 选举姜能成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同意1,521,786,79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284%。

  1.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2. 同意1,533,583,85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68%;
  3. 反对1,350,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79%;
  4. 弃权233,6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2%。

  5. 《关于2024年前三季度利润分派预案的议案》:

  6. 同意1,533,525,03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30%;
  7. 反对1,416,4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23%;
  8. 弃权226,1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7%。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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