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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启技术: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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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关于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625 证券简称:光启技术 公告编号:2024-088

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龙生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2587号)核准,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投资者发行人民币普通股966,900,415股,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6,894,0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总额56,236,690.04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837,763,309.96元。该等募集资金已于2017年1月23日全部到位,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天健验字20178号《验资报告》。

公司于2024年12月2日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对全资子公司增资、减资及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公司调减募投项目超材料智能结构及装备研发中心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研发中心项目”),新设募投项目株洲905基地1期项目(以下简称“905基地1期”)、天津906基地1期项目(以下简称“906基地1期”)。

二、募集资金专户设立及本次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经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调减募投项目研发中心项目,新设募投项目905基地1期、906基地1期,905基地1期拟投入募集资金110,137.00万元,906基地1期拟投入募集资金110,100.51万元。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对全资子公司增资、减资及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全资子公司株洲光启超材料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株洲光启”)、天津光启超材料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光启”)在招商银行深圳科发支行开立了905基地1期、906基地1期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公司会同株洲光启、天津光启、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

截至本公告日,相关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 序号 | 项目名称 | 账户名称 |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专户余额(元) | |------|------------|------------|----------------------|------------------|----------------| | 1 | 905基地1期 | 株洲光启 | 招商银行深圳科发支行 | 733900906110006 | 0.00 | | 2 | 906基地1期 | 天津光启 | 招商银行深圳科发支行 | 755976504110008 | 0.00 |

三、《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株洲光启超材料技术有限公司、天津光启超材料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丙方”)

丁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丁方”)

  1. 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2. 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丁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对甲方、乙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3. 甲方、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杨可意、袁业辰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丁方指定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4. 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乙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丁方(将对账单传真或寄送至丁方联系人处,下同)。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5. 甲方、乙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一千万元或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5%的(具体以孰低原则为准),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 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7. 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乙方出具对账单或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履行通知义务的,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乙方有权主动或在丁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8. 丁方发现甲方、乙方、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9. 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0. 本协议一式十份,甲、乙、丙、丁四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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