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联交易管理办法》(2024年12月))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二〇二四年十二月(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修订) (尚需经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交易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本条第(二)项所列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4、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5、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称“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存贷款业务; (十七)与关联方共同投资; (十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三章 关联交易价格的确定和管理 第六条 本办法所述关联交易应遵循下列定价原则和定价方法: (一)关联交易的定价顺序为:国家定价、市场价格、成本加成价、协商定价;如果没有国家定价和市场价格,按照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方法确定。如无法以上述价格确定,则由双方协商确定价格; (二)交易双方根据关联事项的具体情况确定定价方法,并在相关的关联交易协议中予以明确; (三)市场价:以市场价为准确定资产、商品或劳务的价格及费率; (四)成本加成价:在交易的资产、商品或劳务的成本基础上加合理的利润确定交易价格及费率; (五)协议价:根据公平公正的原则协商确定价格及费率。
第七条 关联交易价格的管理 (一)交易双方应依据关联交易协议中约定的价格和实际交易数量计算交易价款,逐月结算,每季度结算,按关联交易协议当中约定的支付方式和时间支付。 (二)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应对公司关联交易的市场价格及成本变动情况进行跟踪,并将变动情况报董事会备案。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程序与披露 第八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万元以下的关联交易由总经理批准。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 30万元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公司与关联法人达成的关联交易金额在 300万元以下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少于 0.5%的关联交易由总经理批准。总经理审议属于其权限范围内的关联交易事项时,若其为该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人员,则该关联交易事项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九条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 300万元,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或者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由总经理向董事会提交议案,经董事会批准后生效并及时披露。
第十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 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7.1.10条的规定披露评估或者审计报告。本办法第十六条所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虽未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但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公司应当按照第一款规定,披露审计或者评估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为持有本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提供担保的,参照前款的规定执行,有关股东应当在股东会上回避表决。
第十二条 公司披露关联交易事项时,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提交相关文件并按规定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根据关联交易事项的类型披露关联交易的有关内容,包括交易对方、交易标的、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说明和关联人基本情况、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交易定价及依据、有关部门审批文件(如有)、中介机构意见(如适用)等。
第十四条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涉及第五条规定的“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和“委托理财”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达到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标准的,适用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已按照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五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第八条、第九条或者第十条的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已经按照第八条、第九条或者第十条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本制度第五条第(十二)至第(十六)项所列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按照下述标准适用本制度第八条、第九条或第十条的规定及时披露和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一)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实际执行时协议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应当根据新修订或者续签协议涉及交易金额为准,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三)对于每年发生的数量众多的日常关联交易,因需要经常订立新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而难以按照本款第一项规定将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应当以超出金额为准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四)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并披露。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的实际履行情况。
第十七条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内容应当至少包括交易价格、定价原则和依据、交易总量或者明确具体的总量确定方法、付款时间和方式等主要条款。协议未确定具体交易价格而仅说明参考市场价格的,公司在按照第十六条规定履行披露义务时,应当同时披露实际交易价格、市场价格及其确定方法、两种价格存在差异的原因。
第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签订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根据本章规定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履行相关义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薪酬;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条 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对关联交易所涉及事项的审批权限及程序有特殊规定的,依据该等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独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方挪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公司独立董事、监事至少应每季度查阅一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五章 回避表决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1、为交易对方; 2、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3、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4、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办法第四条第(二)项 4的规定); 5、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办法第四条第(二)项第 4点的规定); 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公司基于其他理由认定的,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第二十三条 公司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并且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1、交易对方; 2、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3、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4、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5、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办法第四条第(二)项第 4点的规定); 6、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适用于股东为自然人的); 7、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 8、中国证监会或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自然人。
第二十四条 关联董事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关联董事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否则其他董事有权要求其回避; (二)当出现是否为关联董事的争议时,由董事会向其监管部门或公司律师提出确认关联关系的要求,并依据上述机构或人员的答复决定其是否回避; (三)关联董事可以列席会议讨论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四)董事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表决时,关联董事不得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对该事项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做出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二十五条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 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该股东应当在股东会召开之日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 股东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大会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 (三) 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四) 关联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半数以上通过;如该交易事项属特别决议范围,应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事项按上述程序进行关联关系披露或回避的,有关该关联事项的决议无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指公司持有其 50%以上的股份,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当选,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视同本公司行为,应依据本办法履行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或者与公司的关联人进行第五条提及的各类交易,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都含本数,“低于”、“过”、“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八条 有关关联交易决策记录、决议事项等文件,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年。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修改,并报公司股东会审批,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