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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基智农: 关于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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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关于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048 证券简称:京基智农 公告编号:2024-091

深圳市京基智农时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年 11月 29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和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3年 9月 12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2、2023年 9月 13日至 2023年 9月 22日,公司在内部公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 3、2023年 9月 28日,公司召开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 4、2023年 9月 29日,公司披露《关于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和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3年 10月 31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相关议案。 6、2023年 12月 5日,公司披露《关于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7、2024年 11月 29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和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相关议案。

二、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价格及定价依据、资金来源 (一)回购原因及数量 1、部分激励对象离职,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28.5万股不得解除限售。 2、部分激励对象考核不达标,当期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0.2万股不得解除限售。 综上,公司本次拟回购注销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28.7万股。

(二)回购价格及定价依据 1、回购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原则 根据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但根据本激励计划需对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除外。 2、最终回购价格 公司于 2024年 9月实施完成 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经派息调整后的回购价格=10.69-0.38=10.31元/股。最终回购价格=10.31×(1+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议案之日的同期央行定期存款利率×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距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议案之日的天数/365天)≈10.4625元/股。

(三)回购资金来源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所需资金总额为 3,002,737.50元,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

三、本次回购注销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回购注销前后,公司股本结构情况如下表所示: 股份性质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 本次变动后 数量(股)比例(%) 数量(股) 数量(股) 比例(%) 有限售条件股 7,330,000 1.38% -287,000 7,043,000 1.33% 无限售条件股 523,239,250 98.62% 0 523,239,250 98.67% 总股本 530,569,250 100.00% -287,000 530,282,250 100.00%

四、本次回购注销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号——股份支付》的相关规定对回购注销股份进行会计处理,最终股份支付费用对公司净利润的影响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亦不会影响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不会影响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回购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相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共计28.7万股。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解除限售和本次回购注销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将本次回购注销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对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所引致的减资事宜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

七、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深圳市他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认为:截至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公司本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已经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号——业务办理》及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公司后续尚需根据有关规定办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及回购注销手续,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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