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国药集团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国药集团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公司2024年第四次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是:通过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进一步转换经营机制,加强选择高科技医药产品及仿制药品进行合作开发和生产,使生产和流通有机结合,发展成为以商贸为依托、以特色药品经营和创新业务为核心的医药企业,以最佳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回报股东和社会。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十九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八十八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无需持有公司股份。 第九十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六章 经理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可受聘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八章 党组织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党委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法规履行职责,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审计及与关联方资金往来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开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及重大诉讼,在每会计年度内每半年公布一次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一)以专人送出;(二)以邮件方式送出;(三)以公告方式进行;(四)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或分立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可以依法进行合并或者分立。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第二百零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