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草案)(修订稿))
华达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草案)(修订稿)
交易对方类型及名称: - 发行股份及支付产交易:鞠小平、何丽萍、万小民、郑欣荣、邹占伟 - 金认购:不超过 35名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 - 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 35名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
声明: -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书及其摘要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书及其摘要所引用的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 本公司控股股东、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本人同意不转让在本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本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本人向上交所和中登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上交所和中登公司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上交所和中登公司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授权上交所和中登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人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交易对方声明: - 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已出具承诺函,将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本次交易相关信息,承诺其为本次交易出具的说明、承诺及提供的信息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声明: - 本次交易的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均已出具声明,本次交易申请文件中由本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本次交易申报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公司/所未能勤勉尽责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顾问意见: - 金杜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交易方案的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交易各方具备相应的主体资格;本次交易已经履行了现阶段应当履行的批准和授权程序,尚需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方可实施;在获得前述全部批准和授权后,本次交易的实施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备查文件: 1. 上市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的董事会决议; 2. 本次重组相关协议; 3.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及《备考审阅报告》; 4. 上海东洲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及评估说明; 5.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6.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7. 其他与本次交易有关的重要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