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达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修订稿))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接受华达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本次华达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独立财务顾问,就该事项向上市公司全体股东提供独立意见,并制作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重组报告书及交易对方提供的有关资料和承诺制作。独立财务顾问按照行业公认的业务规范,本着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精神,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在认真审阅各方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并充分了解本次交易行为的基础上,对重组报告书发表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旨在对本次交易做出独立、客观和公正的评价,以供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及公众投资者参考。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和材料由相关各方提供,相关各方对所提供文件及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保证该等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是在假设本次交易各方当事人均全面和及时履行本次交易相关协议和声明或承诺的基础上出具;若上述假设不成立,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对于对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或需要法律、审计、评估等专业知识来识别的事实,本独立财务顾问主要依据有关政府部门、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及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意见、说明及其他文件做出判断。
如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结论性意见利用其他证券服务机构专业意见的,独立财务顾问已进行了必要的审慎核查。除上述核查责任之外,独立财务顾问并不对其他中介机构的工作过程与工作结果承担任何责任,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也不对其他中介机构的工作过程与工作结果发表任何意见与评价。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不构成对上市公司的任何投资建议或意见,对投资者根据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出的任何投资决策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或授权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以作为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补充和修改,或者对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任何解释或说明。未经独立财务顾问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在任何时间、为任何目的、以任何形式复制、分发或者摘录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或其任何内容,对于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可能存在的任何歧义,仅独立财务顾问自身有权进行解释。
本独立财务顾问特别提请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就本次交易事项披露的相关公告,查阅有关文件。
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为鞠小平、何丽萍、万小民、郑欣荣、邹占伟,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根据《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均为陈竞宏,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本次交易前三十六个月内,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因此,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所规定的重组上市。
本次重组对上市公司的影响请见本报告“重大事项提示”之“三、本次重组对于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重组交易尚需履行的决策及审批程序,包括但不限于:1、本次交易尚需取得上交所审核通过;2、本次交易尚需取得中国证监会注册;3、相关法律法规所要求的其他可能涉及的批准或核准(如需)。上述批准或注册等程序属于本次交易的前提条件。本次交易能否取得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或注册存在不确定性,而最终取得批准或注册的时间也存在不确定性,提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本次交易相关方作出的重要承诺如下:
本公司知悉上述承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对违反前述承诺的行为,本公司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市公司关于无违法违规行为及诚信情况的承诺函
本公司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上市公司关于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的承诺函
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均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情形,亦不存在最近 36个月内因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交易对方关于标的资产权属的承诺函
本人保证上述内容均真实、准确、完整。如因上述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华达科技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交易对方关于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的承诺函
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如有)均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情形,亦不存在最近 36个月内因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标的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提供资料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声明与承诺函
本人知悉上述承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对违反前述承诺的行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标的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无违法违规行为及诚信情况的承诺函
本人不存在因涉嫌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 36个月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标的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的承诺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