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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心集团: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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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深圳齐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公司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特定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包括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以及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二章 持有及申报要求 第六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向深交所和中深登记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特定时间点或期间委托公司通过深交所网站申报其个人信息。 第八条 如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条件的,公司应向深交所和中深登记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深登记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 第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深登记的要求,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的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三章 股份变动管理及信息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度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前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持本公司股份为基数,计算当年度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深交所将其申报数据资料发送中深登记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十四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可以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深登记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深交所报告减持计划并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分配股份后进行减持的,股份过出方、过入方在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各自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 第十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未披露股份增持计划的情况下,首次披露其股份增持情况并且拟继续增持的,应当披露其后续股份增持计划。 第二十条 存在特定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应当遵守《证券法》关于短线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特定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特定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特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主体办理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出现特定情况,公司董事会应及时披露相关人员前述买卖的情况、收益的金额、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和公司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等。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修订并解释,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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