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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生电子: 北京竞天公诚(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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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北京竞天公诚(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1.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2.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4年10月30日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2024年11月5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了《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
  3. 本次股东大会共审议1项议案,为《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
  4.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主持。
  5. 本次股东大会于公告载明的地点和日期如期召开,其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6.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7.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共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量共410,197,756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6876%。
  8. 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表共276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共99,748,65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738%。
  9. 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会成员、公司监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10.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11. 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均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12.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13.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股东代表审议并通过了议案。
  14.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的方式,投票时间为2024年11月26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4年11月26日9:15-15:00。
  15. 本次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议案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计票。
  16. 本次股东大会的全部议案均经参加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代表的有效投票表决通过。
  17. 详细表决结果如下:

    • 1.0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目的及用途
    • 同意股份为508.453.25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7071%;反对股份为1.330,78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2609%;弃权股份为162.37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320%。
    • 1.02拟回购股份的种类
    • 同意股份为508.484.82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7133%;反对股份为1.288.41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2526%;弃权股份为173.17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341%。
    • 1.03拟回购股份的方式
    • 同意股份为508.489.79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7144%;反对股份为1.286.99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2523%;弃权股份为169.62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333%。
    • 1.04回购期限
    • 同意股份为508.241.34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6656%;反对股份为1,408.51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2762%;弃权股份为296.55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582%。
    • 1.05回购股份的价格区间
    • 同意股份为508.176.93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6530%;反对股份为1.471.50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2885%;弃权股份为297.97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585%。
    • 1.06拟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和资金来源
    • 同意股份为508.304,73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6780%;反对股份为1.354.31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2655%;弃权股份为287.36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565%。
    • 1.07拟回购股份的数量、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 同意股份为508.271.31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6715%;反对股份为1.372,93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2692%;弃权股份为302.16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593%。
    • 1.08回购股份后依法注销的相关安排及公司防范侵害债权人利益的相关安排
    • 同意股份为508.366.31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6901%;反对股份为1.295.38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2540%;弃权股份为284.71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559%。
    • 1.09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
    • 同意股份为508.460,94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7087%;反对股份为1.125.15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2206%;弃权股份为360.31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707%。
  18. 结论性意见

  19.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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