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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通信: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纵横通信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二批)股票期权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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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纵横通信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二批)股票期权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纵横通信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二批)股票期权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1. 2023年11月3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杭州纵横通信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

  2. 2023年11月21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杭州纵横通信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

  3. 2023年11月24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2023年11月29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确定以2023年11月29日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向5名激励对象授予295.00万份股票期权。同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

  4. 2024年7月11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一批)股票期权的议案》等议案。

  5. 2024年11月20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二批)股票期权的议案》,确定以2024年11月20日为预留部分(第二批)股票期权的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1名激励对象授予50.00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15.35元/份(调整后)。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纵横通信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二批)股票期权授予相关事项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部分(第二批)股票期权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部分(第二批)股票期权之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和行权价格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纵横通信尚需就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二批)股票期权授予相关事项履行信息披露、授予登记等程序;纵横通信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二批)股票期权授予相关事项为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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