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久日新材: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久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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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久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久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1. 本次会议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通知于2024年10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

  2.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4年11月19日在天津市华苑新技术产业园区工华道1号智慧山C座贰门五层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赵国锋先生主持。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11月19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19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

  3.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122人,代表股份45,525,8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3436%。

  4. 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5. 《关于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内容的议案》:同意45,239,244股,占99.3705%;反对244,441股,占0.5369%;弃权42,155股,占0.0926%。
  6. 《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44,556,172股,占97.8701%;反对944,781股,占2.0753%;弃权24,887股,占0.0547%。
  7. 《关于为控股孙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44,417,415股,占97.5653%;反对1,077,452股,占2.3667%;弃权30,973股,占0.0680%。

  8.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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