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壹石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壹石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4年 10月 2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已于 2024年 10月 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发出了《安徽壹石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投票注意事项、会议联系方式。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年 11月 19日 15时在安徽省蚌埠市怀远经济开发区金河路 10号公司办公楼三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蒋学鑫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年 11月 19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年 11月 19日 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9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72,008,679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3744%,均为截至 2024年 11月 12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及列席(包括视频、通讯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00《关于 2024年度新增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该议案采用非累积投票制,同意 71,684,01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491%;反对 282,54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23%;弃权 42,11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86%。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5,501,27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485%;反对 282,54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853%;弃权 42,11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61%。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