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本保荐机构”或“天风证券”)接受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宁物流”、“公司”或“发行人”)的委托,担任新宁物流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或“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比照《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号》的上述规定,相关事项不构成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具体分析如下:
相关虚增收入事项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 根据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相关内容,未认定公司相关行为情节严重,也未将相关行为认定为重大违法行为。并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年修订)》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由于公司时任董事、总裁谭平江系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因组织、实施财务造假行为被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罚款,未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综上,相关处罚依据未认定相关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且违法行为未产生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情形,相关虚增收入事项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
相关处罚不属于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第四条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披露的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虚假陈述。虚假记载,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中对相关财务数据进行重大不实记载,或者对其他重要信息作出与真实情况不符的描述。”发行人受到的上述行政处罚主要系原子公司虚增营业收入,导致公司 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因此,公司存在虚假陈述行为,在形式上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号》的规定内容:“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欺诈发行、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行为的,原则上构成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和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但结合上述行政处罚所涉事项的行为性质、主观恶性程度、社会影响等综合判断,上述行政处罚所涉事项不属于《注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具体说明如下:
(1)从行为性质看,公司不存在《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中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 根据《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下列情形认定为应当从重处罚情形:(一)不配合证券监管机构监管,或者拒绝、阻碍证券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执法,甚至以暴力、威胁及其他手段干扰执法;(二)在信息披露违法案件中变造、隐瞒、毁灭证据,或者提供伪证,妨碍调查;(三)两次以上违反信息披露规定并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四)在信息披露上有不良诚信记录并记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五)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结合《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认定情况,公司全面配合监管机构执法并及时缴纳罚款,及时完成整改,公司上述行政处罚不存在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发行人及时任董事、总裁所受到的行政罚款金额分别为 50万元和 20万元,并未按照该条款进行顶格处罚,属于一般罚款。”发行人及时任董事、总裁所受到的行政罚款金额分别为 50万元和 20万元,并未按照该条款进行顶格处罚,属于一般罚款。此外,结合《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相关内容以及发行人的相关公告文件,发行人本次涉及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亦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0.5.1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2)从主观恶性程度看,发行人所受行政处罚主要系时任董事、总裁组织、实施造假行为所致,发行人及其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未参与且事前均不知晓财务造假行为 根据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司时任董事、总裁谭平江组织、实施了财务造假行为,导致发行人原子公司亿程信息的两家全资子公司贵州亿程交通信息有限公司和重庆亿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2018年虚增收入 1.05亿元。公司在发现谭平江疑似挪用资金后,已于 2020年 12月 3日召开股东大会免去谭平江董事职务,同时,对亿程信息的管理层进行了调整,免去谭平江在亿程信息的一切职务,并重新聘任了职业经理人作为亿程信息的总经理,公司重新委派了财务总监以加强对亿程信息内部控制管理与财务垂直管理,并强化监督执行,规范运行。2021年 12月 29日,发行人将其持有的亿程信息全部股权对外转让。发行人受到江苏监管局的行政处罚系因报告期前的 2018年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发行人及其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未参与且事前均不知晓财务造假行为,并积极配合监管机构调查,已按要求及时完成全面整改,至今未再发生类似情形;发行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现任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就任以来不断加强公司规范运作,努力提高公司治理水平,积极做好生产经营,力争为投资者提供更好的回报。
(3)从社会影响看,公司上述违法行为未造成重大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或社会影响恶劣等负面影响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及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12309中国检察网等相关网站,并通过百度、360浏览器、新浪微博、万得、同花顺金融终端等搜索引擎及巨潮资讯、企查查等网站的检索,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公司的上述处罚行为未造成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等负面影响,也不存在因上述行政处罚事项导致的重大社会舆情。并且公司在监管部门的指导下制定了《舆情管理工作方案》,公司已对舆情情况做实时跟踪监测,做好日常舆情监控及突发负面舆情的应对预案。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公司未收到人民法院就投资者索赔进行立案的相关信息,也未收到检察院、公安机关、河南省信访局、河南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相关部门下发的涉及公司上述行政处罚事项的举报或投诉或上访或主张索赔等立案或受理的书面材料。公司已积极配合监管机构进行整改,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并拟通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引进具备国资背景的新股东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强化监督体系建设,全面防范风险,规范公司运作。综上,相关事项不构成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