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摘要】
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4年11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信息披露,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 第二条:定义了“信息”、“披露”、“内幕信息”、“信息披露义务人”、“报告义务人”等术语。 - 第三条:本制度对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公司各部门及分子公司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 第四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忠实、勤勉履行职责,报告义务人应及时报告重大信息。 - 第五条:披露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 - 第六条:自愿披露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保持持续性和一致性。 - 第七条:在披露前,任何人对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 第八条:公开披露的信息涉及财务会计、法律、资产评估等事项的,应由专业中介机构审查验收。 - 第九条:公共媒体发布重大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 - 第十条: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工作,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任何人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 第十一条:凡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影响的重大信息,均应公开披露。 - 第十二条: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应在规定时间内编制完成并公开披露。 - 第十三条:临时报告包括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等,应在规定时点及时披露。 - 第十四条:公司应在重大事项发生时及时履行公开披露义务。 - 第十五条:公司发行新股刊登的招股说明书、配股说明书等应符合相关规定。 - 第十六条: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或有助于投资者决策的信息,可自愿披露。 - 第十七条: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 - 第一节 主要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职责 - 第十八条: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信息披露工作。 - 第十九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配合董事会秘书工作,确保信息披露的合法合规性。 - 第二十条: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负责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第二十一条:公司各部门及分子公司负责人应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重大信息。 - 第二十二条: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重大事件时,应主动告知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第二节 信息的审核及披露程序 - 第二十三条:定期报告的审核、披露程序。 - 第二十四条:临时报告的审核、披露程序。 - 第二十五条:所披露的信息经表决通过后,应履行审批程序。 - 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建立对外宣传信息的内部审核流程,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露重大信息。 - 第三节 财务信息内部控制及信息披露档案管理 - 第二十七条:公司制定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 - 第二十八条:公司股东会文件、董事会文件、监事会文件、信息披露文件等由证券部分类存档保管。 - 第二十九条: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0年。 - 第三十条: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查阅的审核流程。
第五章 违规责任的处理 - 第三十一条:因失职导致信息披露不合规的,公司将对责任人进行追责。 - 第三十二条: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六章 附则 -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少于”不含本数;“及时”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立即”指自事实发生或者知悉事实发生的时点起24小时之内。 -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及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原2010年制定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