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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锋工具: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恒锋工具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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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恒锋工具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恒锋工具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1.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 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已于2024年10月28日召开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已于2024年10月29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3. 召开: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11月13日下午14:00在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武原街道海兴东路68号公司科创大楼十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陈尔容先生主持。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

  4. 本次股东大会参加人员的资格

  5. 出席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名,所代表公司股份为120,545,0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0998%。网络投票的股东共95名,代表股份876,00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385%。合计103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121,421,00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6382%。
  6. 其他人员: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7.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8.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9.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0. 表决程序: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公司按《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和监票,并统计了投票的表决结果。
  11.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同意121,401,905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43%;反对15,000股,占0.0124%;弃权4,100股,占0.0034%。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856,904股,占97.8196%;反对15,000股,占1.7123%;弃权4,100股,占0.4680%。

  12. 结论意见

  13. 恒锋工具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规范运作指引》《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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