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辽宁良友律师事务所关于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增持之法律意见书)
辽宁良友律师事务所关于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之法律意见书
一、增持人的主体资格 (一)增持人的基本情况 本次增持的增持人为公司控股股东远大铝业。远大铝业的基本情况如下: - 公司名称:沈阳远大铝业集团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6410718023F -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住所: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十三号街 20号 - 法定代表人:康宝华 - 注册资本:3250万人民币 - 成立日期:1993年 2月 17日 - 营业期限:1993年 2月 17日至长期 - 经营范围:铝门窗、屋顶、幕墙、不锈钢制品;室内外装修、机电装修;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机电产品加工、制造等。
(二)增持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规定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根据增持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增持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二、本次增持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增持前远大铝业的持股情况 本次增持前,远大铝业持有公司股份 358,251,579股,占公司总股本 34.34%。远大铝业的一致行动人远大铝业工程(新加坡)有限公司、康宝华先生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173,838,659股,占公司总股本 16.66%。
(二)本次增持计划 根据远大智能于 2024年 5月 14日披露的公告,远大铝业自 2024年 5月 14日起六个月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增持公司股份;拟增持股份的总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1,000万元且不高于人民币 2,000万元。增持所需资金为远大铝业自有资金。
(三)本次增持的实施情况 根据远大智能提供的资料、公司公告等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远大铝业于 2024年 5月 14日至 2024年 11月 13日期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 3,115,8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约为 0.30%,增持金额约为 1,000.13万元(不含交易费)。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毕。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远大铝业持有公司股份 361,367,379股,占公司总股本 34.64%,远大铝业的一致行动人远大铝业工程(新加坡)有限公司、康宝华先生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173,838,659股,占公司总股本 16.66%。
三、本次增持符合《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可以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本次增持符合可以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四、本次增持的信息披露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就本次增持履行了如下信息披露义务: 1. 2024年 5月 14日,公司披露了《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2)。 2. 2024年 7月 12日,公司披露了《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45)。 3. 2024年 8月 14日,公司披露了《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时间过半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47)。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之日,远大铝业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本次增持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增持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公司已就本次增持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尚需就本次增持披露实施结果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