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市德科立光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德科立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市德科立光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2024年 10月 28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定于 2024年 11月 13日召开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2024年 10月 29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刊登了《无锡市德科立光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 11月 13日 14点 00分。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 11月 13日,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年 11月 13日 9:15-9:25,9:30-11:30和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4年 11月 13日 9:15-15:00。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年 11月 13日 14:00在无锡市德科立光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董事长桂桑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本次会议通知的要求。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69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 66,945,11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5.3755%。
贵公司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以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且在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