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映翰通: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映翰通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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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映翰通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映翰通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映翰通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映翰通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北京映翰通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接受北京映翰通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高灵珊律师、孟丽婷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 2024年10月24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 2. 2024年10月25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予以披露,发布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及地点、召集人、投票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网络投票的系统、网络投票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投票程序、会议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事项以公告形式通知了全体股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2.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4年11月12日上午10:00在北京映翰通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明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股东大会通知》所披露的一致。 3.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1月12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1月12日9:15-15:00。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经核查,现场(含通讯)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8名,代表23,885,019股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4650%。经本所律师核查确认,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身份资料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合法、有效。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资料,在网络投票表决时间内,通过网络有效投票的股东共47名,代表3,168,872股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072%。以上通过网络投票进行表决的股东,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身份。 现场(含通讯)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合计55名,代表27,053,891股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6.7722%。 公司全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依据《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不涉及关联交易及其他相关股东及授权代表应回避表决的事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监票人、计票人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监票和计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27,033,47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有表决权股份的99.9245%;反对股数9,50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0.0351%;弃权股数10,91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0.0404%。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了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审议事项以及审议议案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现行有效《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所通过的议案、所做出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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