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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兴菌业: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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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1、公司董事会已于2024年10月26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上发布《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和网络投票时间、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等事项。

2、会议召开方式与时间: (1)现场会议日期与时间:2024年11月12日(星期二)下午2:30开始; (2)网络投票日期与时间:2024年11月12日(星期二),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12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的,开始时间为2024年11月12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4年11月12日下午3:00。

3、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32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55,198,57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4665%。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45,643,44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0367%;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31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9,555,1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298%。

4、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1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9,788,61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89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33,48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9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1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9,555,1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298%。

5、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经本所律师审查,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6、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董事会召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7、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汇总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代表股份数额154,226,0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734%;反对票代表股份数额723,8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64%;弃权票代表股份数额248,62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0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票代表股份数额8,816,1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0650%;反对票代表股份数额723,8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950%;弃权票代表股份数额248,62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400%。 表决结果:通过。

8、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3、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有资格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其参会资格合法、有效; 4、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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