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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格科技: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苏州光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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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苏州光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苏州光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苏州光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24年11月12日在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东平街270号苏州光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11月12日14点30分召开,由董事长姜明武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上交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9:15-15:00。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70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47,101,10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1.3653%,其中: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5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0,194,78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0.5982%。2、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65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6,906,32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0.767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6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3,844,72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8253%。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选举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和结果如下: 1、选举田维波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6,904,905票。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560,690票。 表决结果:通过。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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