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天虹数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天虹数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接受天虹数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对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通知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10月26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刊登《天虹数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公告形式通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议案、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事项等内容。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1.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11月11日下午14:30在深圳市南山区中心路(深圳湾段)3019号天虹大厦18楼2号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肖章林先生主持。 2.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11月11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11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11日9:15-15:00。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305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699,484,37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59.8439%。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部分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有关中介机构人员。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1. 《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二)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履行了全部议程并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在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合并后的投票结果显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上述全部议案获得有效通过,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 前述第1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为698,521,878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24%),760,9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88%),201,6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8%)。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30,071,925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8986%),760,9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518%),201,6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96%)。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