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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创股份: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见证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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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见证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见证法律意见书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是由2024年10月24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提议召开的,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10月25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刊登《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定于2024年11月11日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程序 本次会议按照会议通知为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11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11日上午9:15-下午15:00。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于2024年11月11日15:00在淄博市张店区华光路366号科创大厦B座9楼会议室召开并由公司董事长李洪鹏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

4、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现场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3名,代表公司股份87,181,65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557%。参加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1,033人,代表股份17,884,91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6731%。出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和公司聘请的本所律师。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5、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并在监票人和记票人监票、验票和计票后,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7.5899%;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7032%;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069%。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1785%;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76%;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540%。

6、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及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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