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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亚迪: 关于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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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关于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24年11月5日在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比亚迪路3009号公司会议室召开。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孔维维律师、郭子威律师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于2024年10月18日召开第十次会议做出决议召集本次股东会,并通过多种渠道发出了《召开股东会通知》。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4年11月5日上午10:30召开,由董事长王传福先生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网络投票通过深交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4,990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735,264,44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9.6461%。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的表决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 《关于审议<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2. 《关于审议<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3. 《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4.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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