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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力源: 动力源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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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动力源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405 证券简称:动力源 编号:2024-067

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269号)许可,公司向特定对象发售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面值为 1.00元,发行数量 59,554,140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3.14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86,999,999.6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 12,480,832.44元(不含增值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74,519,167.16 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账,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24年 10月 30日对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报告号为信会师报字(2024)第 ZB11216号的验资报告。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资金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及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的存储与使用进行管理,公司分别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白纸坊支行、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及保荐机构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截至2024年11月5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 账户名称 | 开户银行 | 专户用途 | 银行账户 | 募集资金金额(元) | | --- | --- | --- | --- | --- | | 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白纸坊支行 | 车载电源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偿还银行贷款 | 321770100100070067 | 112,999,999.60 | | 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 车载电源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偿还银行贷款 | 03006005046 | 70,000,000.00 |

注: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86,999,999.60元,上述账户余额与募集资金总额存在差异系扣除保荐承销费用所致;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74,519,167.16元,上述账户余额与募集资金净额存在差异,主要系部分发行相关费用尚未支付或已支付尚未置换所致。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白纸坊支行、中德证券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321770100100070067,截至 2024年 10月 10日,专户余额为 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车载电源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及“偿还银行贷款”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详、何文景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5、乙方按月(每月 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 1次或者 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1、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二)公司与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中德证券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03006005046 ,截至 2024年 10月 25日,专户余额为 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车载电源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及“偿还银行贷款”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账户预留印鉴为甲方财务章及企业法人章。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详、何文景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5、乙方按月(每月 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 1次或者 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1、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其他事项 2024年 3月 18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开设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授权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及其授权人士办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及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署等事宜。

特此公告。

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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