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海鸥住工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海鸥住宅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接受广州海鸥住宅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包林、张有为律师出席了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2024年10月15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做出关于召开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并于2024年10月16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广州海鸥住宅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2024年10月31日,本次股东大会按前述公告的时间、地点召开,并完成了公告所列明的议程。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所持股份共计244,904,26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7.627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13人,所持股份共计40,824,07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2723%。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以下议案: 1. 《关于选举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2. 《关于选举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3. 《关于选举公司第八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4. 《关于注销部分回购股份、减少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两种方式表决。各项议案均获得有效表决通过,会议决议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其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