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兰花科创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勤律师事务所关于山西兰花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定是于2024年10月10日召开的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上表决通过的,并将会议通知于2024年10月11日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予以公告。2024年10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了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本次股东大会于2024年10月28日上午9时在山西省晋城市兰花大厦六楼会议室如期召开,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由公司董事长刘海山先生主持。大会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与公告通知的内容一致。
出席本次股东会议的人员资格 实际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现场共计2人,代表股份669,943,000股;参与网络投票的748人,代表股份91,777,418股;两项合计参加大会的股东和股东授权代表共计750人,代表股份761,720,41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5566%。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授权代表共计749人,代表股份91,778,41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120%。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提出新提案的股东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股东提出新提案。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审议,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两种方式进行表决。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761,720,41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5566%。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共2项,均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普通决议的范围,该项决议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大会所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