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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凯股份: 洛凯股份: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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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洛凯股份: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829 证券简称:洛凯股份 公告编号:2024-038

江苏洛凯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江苏洛凯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212号)同意,公司于 2024年 10月 17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面值总额 40,343.1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 6年,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发行数量 403.431万张,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40,343.1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863.22万元(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39,479.88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证报告》(XYZH/2024BJAA12B0232)。

二、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设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专项存储和使用,并同意公司与开户银行及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签订相应的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对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2024年 10月 24日,公司与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的要求不存在重大差异。截至 2024年 10月 24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 开户单位 | 开户行 | 账号 | 存储金额 (元) | | --- | --- | --- | --- | | 江苏洛凯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 中信银行常州新北支行 | 8110501013002562813 | 276,931,000.00 | | 江苏洛凯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 中信银行常州新北支行 | 8110501013302568144 | 121,000,000.00 | | 合计 | 合计 | 合计 | 397,931,000.00 |

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金额与募集资金净额的差额为尚未支付及置换的发行费用。

三、《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江苏洛凯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 丙方: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中相关条款,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年/月/日,期限/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琳琳、苏天萌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3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 1次或 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江苏洛凯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 10月 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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