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预留授予第一批次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预留授予第一批次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 2022年激励计划的实施情况
- 2022年 5月 2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 2022年 6月 8日,公司监事会出具《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 2022年 6月 13日,公司召开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 2022年 7月 2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
- 2022年 9月 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比例及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的议案》。
- 2022年 9月 22日,公司召开 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比例及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的议案》。
- 2022年 10月 2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 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部分预留股票期权的议案》。
- 2022年 11月 8日,公司监事会出具《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 2023年 4月 24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注销 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剩余部分预留股票期权的议案》。
- 2023年 5月 10日,公司监事会出具《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剩余部分预留股票期权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 2023年 8月 21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同意将 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含预留部分)的行权价格由 21.25元/份调整为 21.05元/份。
- 2024年 4月 2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注销 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 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二批次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
- 2024年 5月 27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同意将 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含预留部分)的行权价格由 21.05元/份调整为 20.56元/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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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7月 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注销 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 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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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注销及行权事项的原因及内容
- 本次 2022年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原因及数量:根据公司《2022年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5名获授预留授予第一批次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已从公司离职,已不符合《2022年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确定的激励对象资格条件,公司董事会决定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 4.90万份股票期权。
- 本次 2022年激励计划行权条件成就情况:
- 2022年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批次第二个行权期的等待期将于 2024年 10月 24日届满。
- 公司未发生相关情形,符合《2022年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第八章“股票期权的授予与行权条件”之“二、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第(一)项规定。
- 本次行权的激励对象未发生相关情形,符合《2022年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第八章“股票期权的授予与行权条件”之“二、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第(二)项规定。
-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公司 2023年度净利润(剔除股份支付费用影响)为 138,657,159.40元,较 2021年增长 234.94%,达到预留授予第一批次第二个行权期的公司业绩考核目标。
-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本次行权的激励对象 2023年度个人绩效考核评级符合《2022年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第八章“股票期权的授予与行权条件”之“二、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第(四)项规定的个人绩效考核“达标”条件。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锐明技术就本次注销及行权事项已经履行了现阶段所需必要的批准和授权;锐明技术本次 2022年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原因、数量符合《管理办法》和《2022年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锐明技术本次 2022年激励计划行权条件成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