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诺唯赞关于作废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南京诺唯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0月22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一)2023年 8月 2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相关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二)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夏宽云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2023年8月30日,公司发布了《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 (三)2023年8月30日至2023年9月8日,公司内部对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2023年9月13日,公司监事会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四)2023年 9月 19日,公司召开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相关议案。2023年 10月 11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五)2023年10月13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六)2024年 4月 25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七)2024年 10月 22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作废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
二、本次作废限制性股票的具体情况 根据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和《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1、75名激励对象因离职而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作废处理其首次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647,000股; 2、57名激励对象 2023年个人绩效考核评价结果未达到“A”,作废处理本期不得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50,980股; 3、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本期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作废处理本期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4,000股; 4、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参与本次激励计划,作废处理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11,500股。 综上,本次合计作废处理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713,480股。根据公司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作废处理部分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作废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系根据相关规定与实际情况实施,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核心团队的稳定性,也不会影响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继续实施。
四、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作废处理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此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
五、律师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相关事项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与公司《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部分限制性股票已进入第一个归属期且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成就,本次归属符合《管理办法》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