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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特科技: 监事会议事规则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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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监事会议事规则)

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二〇二四年十月

  1. 宗旨:为进一步规范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2. 监事会日常办事机构:公司指定专门负责人员协助监事会主席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3. 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出现特定情况时,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4. 定期会议的提案: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公司指定的专门负责人员应当充分征求各监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监事会主席拟定。

  5.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公司指定的专门负责人员或者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

  6.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7. 会议通知: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公司指定的专门负责人员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将会议通知提交全体监事。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8. 会议通知的内容: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会议的时间、地点、拟审议的事项、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发出通知的日期。

  9. 会议召开方式: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10. 会议的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等列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11. 会议审议程序: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监事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履行监督职责,并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大会报告,也可以直接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或者其他部门报告。

  12. 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公司监事会应当依法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13. 会议记录:公司指定的专门负责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14. 监事签字: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15. 决议的执行: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16. 会议档案的保存: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录音资料(如有)、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董事会秘书统一保管。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10年以上。

  17. 附则:本规则由监事会制订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则的规定与现行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不一致的,以现行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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