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607 证券简称:华媒控股 公告编号:2024-048
浙江华媒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24年9月26日,浙江华媒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24年10月18日15:00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0月18日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和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0月18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时间为2024年10月18日9:15—15:00。 2、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3、召开地点:杭州市萧山区市心北路1929号万和国际7幢24楼会议室。 4、召集人: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董事长陆元峰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30人,代表股份562,717,66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2932%。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26人,代表股份17,877,30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566%。 3、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出席会议情况 公司董事陆元峰、张韶衡、高坚强、邵双平和独立董事傅怀全,高级管理人员杨淑英、高坚强、王柏华、沈斌和监事毛巍、王健出席了本次会议。独立董事曹国熊、章丰,监事会主席傅强和财务负责人何亚达因工作安排未能亲自出席,已向公司请假。 4、见证律师出席情况 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张伟、陈威杰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1、关于拟发行中期票据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61,296,7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75%;反对1,010,2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95%;弃权410,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3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6,456,4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0519%;反对1,010,2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507%;弃权410,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973%。 表决结果:通过。
2、关于聘请2024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61,947,2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31%;反对517,5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20%;弃权25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7,106,9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6906%;反对517,5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947%;弃权25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146%。 表决结果:通过。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张伟、陈威杰律师现场见证并就本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中国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备查文件: 1、《浙江华媒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华媒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华媒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 2024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