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中科三环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2024年10月修订))
北京中科三环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2024年 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公平原则,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及其授权代表、证券部负责内幕信息的监管、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公司监事会应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三条 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四条 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重大资产变动、重要合同、重大债务违约、重大亏损或损失、重大诉讼或仲裁、公司股权结构变化、公司高管变动等。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职务或工作可以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员等。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及时记录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方式等信息。 第八条 公司进行重大事项时,应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记录筹划决策过程中的关键时点、参与人员等信息,并督促相关人员签名确认。 第九条 相关主体应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及变更情况。 第十条 公司应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 第十一条 公司应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表应登记姓名、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公司关系、职务、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第五章 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 第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在公司内部非业务相关部门或个人之间传播。 第十七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权利,要求公司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买卖公司的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证券。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泄露内幕信息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等行为,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处罚并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条 公司应及时对内幕交易行为进行自查和作出处罚决定,并在二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一条 为公司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不报、瞒报、漏报、迟报、错报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有关信息的,公司将对不同责任人给予相应处罚。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泄露内幕信息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公司董事会将对责任人采取相应措施,并将相关线索移送证券监管机构和司法部门。 第二十四条 公司相关责任人未严格履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或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等职责的,公司将对责任人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五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等泄露内幕信息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公司将移送相关线索至证券监管机构和司法部门。 第二十六条 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公司将采取相应措施,并将相关线索移送证券监管机构和司法部门。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教育培训,确保其明确自身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 第二十八条 因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要求确需向其他方提供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取得其保密承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参照相关法律及公司制度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规定执行,并适时修订本制度。 第三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