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判决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判决为终审判决,公司已对案涉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如按照本次判决执行,预计将冲回部分计提的坏账准备,对公司损益产生少量影响,不会对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若对方未履行相关付款义务,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积极维护公司权益。
公司与南乐县城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向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4年 6月,公司收到法院的民事判决书,被告南乐县城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设备款 17,526,175.27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因不服法院(2023)赣 0112民初 3731号民事判决,南乐县城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近日,公司收到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 126,957元,由上诉人南乐县城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承担。案涉鉴定费 161,600元,由南乐县城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承担 115,860元,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45,74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