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603629:利通电子舆情管理制度)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舆情管理制度(2024年 10月)
为提高公司应对舆情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保护投资者权益。
舆情包括:媒体负面报道、不良影响传言、影响投资者取向致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及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公司成立舆情工作组,由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统一领导舆情处理工作,评估舆情影响,拟定处理方案,协调对外宣传,负责信息上报及沟通工作。
舆情信息采集设在证券事务部,负责管理媒体信息,收集、分析、核实重大影响舆情,跟踪股票交易价格变动,研判风险,上报董事会秘书。
公司及子公司各职能部门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及时通报舆情情况,履行响应、配合、执行职责。
舆情信息报告要求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舆情分为重大舆情和一般舆情。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广、严重影响公司形象或经营活动,造成损失或股价变动的负面舆情;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外的其他舆情。
处理原则包括快速反应、协调宣传、勇敢面对、系统运作。报告流程为知悉舆情信息后立即报告董事会秘书,一般舆情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重大舆情向舆情工作组报告,必要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一般舆情由舆情工作组组长和董事会秘书根据具体情况处置。重大舆情由舆情工作组组长召集会议,作出决策和部署,采取调查、沟通、澄清等措施。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如有违反,公司将根据情节给予处分,引发舆情的从重处理并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公司关联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擅自披露公司信息,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股票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有关法律、法规和依法定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