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江苏迈信林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拟协议转让公司部分股份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次权益变动为江苏迈信林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友志先生拟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将其持有的 7,271,333股公司股份转让给白冰先生,将其持有的 7,271,333股公司股份转让给徐迎辉先生,转让股份共计 14,542,666股,转让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10.00%。本次权益变动后,张友志先生与其一致行动人苏州航飞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苏州航迈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57,282,334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39.39%。其中,张友志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47,857,33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2.91%;航飞投资持有公司股份 5,525,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80%,航迈投资持有公司股份 3,9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68%;白冰先生、徐迎辉先生分别持有公司股份 7,271,333股,均占公司总股本的 5.00%。
本次协议转让受让方白冰先生、徐迎辉先生与出让方张友志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亦不存在一致行动人关系。本次协议转让不涉及公司控制权变更,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涉及要约收购。
本次协议转让尚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合规性审核,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登记手续,最终实施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收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友志先生的通知,张友志先生于 2024年9月 25日与白冰先生、徐迎辉先生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张友志先生将其持有的 7,271,333股以 23.10元/股的价格转让给白冰先生,占公司总股本的5.00%;张友志先生将其持有的 7,271,333股以 23.10元/股的价格转让给徐迎辉先生,占公司总股本的 5.00%。本次转让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甲方本次转让公司股份总数量为 14,542,666股(以下简称“标的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10.00%。其中乙方 1受让的股份数量为 7,271,33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0%;乙方2受让的股份数量为7,271,33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0%。
协议各方同意以每股 23.10元作为每股交易价格,乙方 1受让股份总价款为人民币 167,967,792.30元,乙方 2受让股份总价款为人民币 167,967,792.30元。转让价格以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日前一交易日公司二级市场收盘价为定价基准,股份转让价格范围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
甲方与乙方 1、乙方 2同意,本次转让价款分三笔支付:(1)本协议签署之日起 3个工作日内,乙方 1及乙方 2分别向甲方支付转让价款的 10%,金额为人民币 16,796,779.23元的第一笔股份转让价款;(2)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就本次交易出具《股份协议转让确认表》后 3个工作日内,乙方 1及乙方 2分别向甲方支付转让价款的 20%即第二笔转让价款,金额为人民币 33,593,558.46元;(3)标的股份过户登记后 6个自然月内,乙方 1及乙方 2分别向甲方支付转让价款的 70%即第三笔转让价款,金额为人民币 117,577,454.61元。
本协议生效后,双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要求,尽快提交标的股份过户登记的相关文件,并尽快完成标的股份过户的相关手续。
因本协议项下股份转让所产生的税费应由双方依法自行承担。
如果任何一方在本协议中所作之任何陈述或保证是虚假的或错误的,或该陈述或保证并未得到全面、及时地履行,或任何一方不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承诺或义务,均构成该方对本协议的违反。上述违反本协议的一方称为违约方。违约方除应履行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外,还应赔偿和承担非违约方因该违约而产生的或者遭受的直接损失、损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合理的律师费)和责任。
本次权益变动不触及要约收购,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本次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等相关规定,就本次股份转让事项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手续,本次交易是否能够最终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